如果你是癌症病患者,記得要申請重大疾病卡,不可以喪失你的權益喔!!
重大疾病申請程序:
重大傷病疾病種類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詳細公告及範圍表,您可由台北分局網站進入「民眾就醫服務」選取重大傷病證明之重大傷病範圍內直接點選,或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輸入文件代碼305200)。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掛號郵寄或親至健保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WORD檔/PDF檔](一式兩聯,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或由本局傳真回覆系統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輸入文件代碼543900);
二、三十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若申請書有加蓋醫師章及特約醫療院所關防者,可免送診斷證明書。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申請第6大類慢性精神病者,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三、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IC卡;14歲以下無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正反面影本。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另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WORD檔/PDF檔](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及相關檢查資料。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創傷部位分數。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WORD檔/PDF檔](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塵肺症者請另檢附下列三種文件,包括:
1. 胸部X光片。
2. 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
3. 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需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身心殘障手冊影本。
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文章更新日期 :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