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項給付:生育給付、傷殘給付、喪葬津貼。其中癌症病患之農民可申請的是傷殘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且症狀固定,如身體遺存障害,並經就診醫院醫生診斷為永久殘廢(屬殘廢給付標準表中明定之器官喪失、缺損或殘缺之器質障害者如截肢、洗腎、子宮切除等等;或功能性障害項目已達機能完全喪失,如關節運動障害角度為零度)或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經就診醫院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屬殘廢給付標準表中之畸形、醜形、運動或機能障害者,如癌症、中風、關節運動障害、視力模糊、脊柱障害等等功能性障害),可申請殘廢給付。
二、給付標準:
殘廢給付項目共有160項,依殘廢程度共分為15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408,000元),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10,200元)。
三、請領期限:
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當日起2年內。
四、申請書件:
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農保殘廢診斷書。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文章更新日期 :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