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
自民國71 年起,癌症高居10 大死因之首,每年奪走5 萬多人的生命,不但影響病患和家人之生活品質,也造成龐大的工作人年損失和醫療費用支出。如何有效防治癌症,是台灣當前重要的醫療照護與公共衛生課題之一。癌症的持續監測,是制定癌症防治措施、醫療資源配置,以及評價防治策略的重要依據。癌症登記是族群癌症監測的基礎,許多國家以立法來確立其強制性。民國92 年5月公布之癌症防治法規定,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報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
為了使我國的癌症監測工作更有系統,衛生福利部自民國68 年起建立以50床以上的醫院為申報單位之新發癌症登記申報系統,並設立癌症登記委員會訂定新發癌症個案登記作業標準;台灣癌症登記系統之資料蒐集與處理作業可分2個階段:第1 階段由申報醫院對其院內診斷或治療之新發癌症個案,進行個案確定與資料蒐集,申報醫院依據癌症登記委員會設計之標準化格式與代碼進行資料登錄或轉錄,以書面、媒體或線上登錄方式申報至癌症登記中心;第2 階段由癌症登記中心進行新發癌症資料之整理、分析、檔案製作與年報之編撰。本年報資料係以截至民國114 年4 月1 日止,199 家50 床以上申報醫院所申報之民國112年間新發診斷為侵襲癌與原位癌的個案進行分析。茲說明申報個案條件、新發個案資料蒐集與處理、發生率計算、申報資料品質指標,及癌症登記年報圖表之製作與編排於後:
重點摘要:
癌症登記中心須將長表資料先截取短表資訊後(不包括癌症期別、復發狀況與癌症部位特定因子內容),再進行全國癌症登記年報之資料處理與分析。故本年報第一部分之「民國112 年癌症發生率統計」(第1-506頁)包含長短表資料共同分析;而第二部分之「民國112 年長表申報17 種癌症期別與治療方式統計」(第507-677 頁)僅分析長表資料內容。
截至民國114 年4 月1 日止,癌症登記中心共收到民國112 年新發診斷之侵襲癌178,638 例,原位癌18,575 例,經身分證字號、姓名、罹癌部位、與組織形態比對,剔除重複申報病例及不符申報定義的個案後,侵襲癌個案為138,051 例,原位癌個案為15,609 例。
民國112 年全癌症個案數為138,051 人,較111 年的130,293 人增加7,758人,增加率為5.95%。增加數與增加比例如下表: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114年公告